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2012)绍商初字第00906号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冯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杨X。

被告: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XXXX899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

负责人:袁XX。

被告: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XXXX9748-2)。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杨汛桥镇高XX村。

法定代表人: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XX诉被告张XX、杨X、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XX

代理审判员  郭XX

人民陪审员  魏XX

 

 

 

书 记 员  薛XX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XX(身份证号码:XXX):

本院受理原告冯XX诉你及被告杨X、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振兴分公司、绍兴县兴隆染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2)绍商初字第9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2-11-05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标      的:63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