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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张XX、张XX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毛XX。

委托代理人:申铁旗、许美红,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

被告:张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诉被告张XX、张X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对被告张XX、张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50元,合计1,1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

书 记 员 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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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9/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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