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许XX与薛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徐XX、许美红,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薛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茹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