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许XX。
委托代理人徐XX、许美红,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XX。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诉被告薛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寿XX
书记员 茹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0/08/15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