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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随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随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XX,农*。

委托代理人胡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被告随州市房*管*局,住所地:随州市烈山*道。

法*代表人叶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XX,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程X,农*。

委托代理人潘*成,湖北天赋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原告黄XX不服被告随州市房**房*登记一案,向*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理。在审理过程*,因原告之子黄**第三人程X已就本案诉争的房*达成*议,原告黄XX向*院申*撤回起诉。

经*查,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申*,是对自己诉讼权**处分,符*有***的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判长  马*铭

审判员  樊*清

审判员  晏XX

书记员  万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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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03 16:00:00

审理法院:随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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