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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严XX与被告邯郸市马头镇车骑关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XX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严XX,。

委托代理人杨*生,河北中大同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马*镇车*关*民委员会。

法*代表人张XX,系该村委会主任。

第三人李XX,男。

原告严XX与被告邯郸市马*镇车*关*民委员会、第三人李XX承包*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诉称:我从1983年*始,承包*位于**铝厂门口往西路*地一块,面积为1.4亩,第二轮土地延包*策开始后,仍然由我承包,2011年10月工业城整体占地每亩补偿41000元,2012年*节期间,其他村民都*取了占地补偿款,春节过后,我多次找村委会领钱,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我发放占地补偿款,无奈起诉到法*,请求依法*决被告支*土地补偿款57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一份;2、占地协议一份;3、承包*地数据表一份。

被告辩称:地是工业城征的,原告与我村李XX签订了占地协议,将原告名下的地卖给了李XX,村委会将钱*了李XX,村委会只能*一份钱。

被告提交如下证据:

占地协议一份。

第三人李XX辩称:地原来是原告的,我使用后*经*钱*原告进行了补偿,所以村委会的补偿款应*给我。

第三人提交如下证据:

占地协议一份。

本案经*理查*,并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及第三人均系被告村村民,其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承包*本村成*路**,马*铝厂生产区西面约50米*地一块,面积为1.19亩,2006年9月6日,原告与本村村民李XX签订占地协议,约定李XX占原告铝厂门口往西路*地一块,约1.4亩地,归**忠永久占用,李XX给付原告占用费21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三人依约给付了原告21000元*用费,2012年*案争议土地被马*工业城征收,每亩土地补偿41000元,后*告因该土体征收补偿费*与村委会发生纠纷,经***商*果,原告诉至法*,请求依法*决被告支*土地补偿款574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庭审笔录、占地协议等证据证实,经*庭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为原告严XX拥有*地承包**权*否已经*让,土地作为村民的生活保障,村民在签订关**包*地的相**议时,理应**又慎,原告严XX在与本村村民李XX签订的占地协议中约定:甲方*XX将铝厂门口往西路*一块大约1.4亩地归*方*XX永久占用,占用费21000元,如果政策有*随政策,如果政策不变,甲乙双**得以任**由为难对方(及甲方*让占用,乙方*占要求甲方*款),协议表明*要政策不变动在原告名下的该块土地就由李XX永久占用,既然为“永久占用”说明*签订协议后,原告在其承包*限内已不再拥有*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原告已将该土地的占有、使用权*渡给了李XX,双**议明*占地,实应*农*土地承包**权*转让,原告严XX与李XX签订协议应*为其放弃了对该块土地的承包**权,且双**占地协议有*事人和*合人的签名,系双**真实意思表示,双***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告主张*XX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和*在村委会进行变更承包*录,原告未提交相**据证明*地用途进行了改变,同时*委会的承包*录虽未变更,但原告没有*据证实自2006年9月签订协议后*委会对该协议持反对意见,且村委会将补偿款给付了李XX,应*为对该协议的认可,同时*地承包**权*变更登记,并不是土地承包**权*更的生效要件,所以不能*定协议的效力,且该协议未违反法*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应*合法**的,原告已不具有*1.4亩土地的承包**权,原告现要求分配该被征收土地补偿款,无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故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四条、《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条、八条、五十二条、《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十六条、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张 江

审 判 员  杨*海

助理审判员  吕XX

书 记 员  师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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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8-17 16:00:00

审理法院: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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