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X。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X。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七香,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县中医院,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宁海中XX。
法定代表人朱XX,海安县中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任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葛X,该医院医务科科长。
上诉人韩X、曾XX因与被上诉人海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安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海安县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任XX、葛X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韩X、曾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X、曾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韩X、曾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韩X、曾XX负担。
审 判 长 秦XX
审 判 员 季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秦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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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