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互联网纠纷

廖X、倪X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X,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XX,江苏XX律师。

辩护人陈鑫峰,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倪X,无业,系被告人廖X之妻。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4)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X、倪X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XX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廖X、倪X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开淘宝店提供技术指导的宣传广告,骗取他人与其联系,后在网络聊天过程中以帮助装潢店铺、提高信誉度为由,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让他人往被告人廖X、倪X在“捷易通”系统所注册的用户名为“百玲桂”(账号为68×××56)的账户里充钱,再将他人充值到该账户中的款项转移到其事先在盛大游戏注册的游戏账户中进行变现。两被告人以此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5967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廖X、倪X构成诈骗罪,且为共同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廖X、倪X对上述指控不表异议,均提出女儿仅有3岁,且父母多病,请求适用缓刑。

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根据被告人犯罪数额、认罪、全部退赔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廖X、倪X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开淘宝店提供技术指导的宣传广告,诱使他人与其联系,购买“捷易通”充值软件,后以帮助装潢网店店铺、提高信誉度为由,通过远程控制的方式,让他人往被告人廖X、倪X在“捷易通”系统所注册的用户名为“百玲桂”(账号为68×××56)的账户里充钱,再将他人充值到该账户中的款项转移到其事先在盛大游戏注册的游戏点卡账户中,后将游戏点卡低价销售从而变现。二被告人以此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25967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12月5日至7日晚,被告人廖X、倪X使用QQ号为22×××89、用户名为“淘宝网店技术223XXXX4869”与马X(被害人)进行聊天,骗取马X

2.2014年1月5日晚至1月6日凌晨,被告人廖X、倪X使用QQ号码为12×××99、用户名为“网店技术124XXXX5799”与唐X(被害人)进行聊天,骗取唐X

3.2014年2月17日晚,被告人廖X、倪X使用QQ号码为12×××99、用户名为“网店技术124XXXX5799”与陈X(被害人)进行聊天,骗取陈X

4.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廖X、倪X使用QQ号码为22×××89、用户名为“淘宝网店技术223XXXX4869”与舒X(被害人)进行聊天,骗取舒X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X、倪X的庭前供述、被害人马X、唐X、陈X、舒X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二被告人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清单、各被害人提供的自己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清单、网络聊天记录、淘宝交易记录、被告人发布于网上的宣传广告截图、退赃凭据、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且二被告人当庭均供认不讳。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X、倪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适用缓刑。经查,关于辩护人所提量刑建议,符合案件实际,予以支持。关于是否适用缓刑,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诈骗,犯罪涉及面广、危害较大,故对被告人廖X不适用缓刑,而考虑到被告人倪X的实际情况,结合社区调查意见,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倪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XX

代理审判员  左XX

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

书 记 员  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其他互联网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