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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X与黄XX,重庆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原告姜XX,女,1971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X,男,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代理人吴明勇,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高XX。

法定代表人兰X,总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姜XX诉被告黄XX、重庆XX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姜XX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

审判员 石XX

书记员 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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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永川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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