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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XX,杨XX与重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XX。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冉XX、吴**,重庆石**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XX公*,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技术开XX内(永津XX1.8公*处),组织机构代码745XXXX2832-6。

法*代表人唐XX,董*长。

委托代理人袁XX,重庆XX律师。

上诉人杨XX、蔡XX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杨XX、蔡XX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2013)永法*初字第06138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

一审法*经*理查*,蔡XX生前系重庆XX公**销售人员,杨XX系蔡XX之妻,蔡XX系蔡XX之子。2011年9月27日,蔡XX在江**连**市办理业务时*发疾病死亡。2012年1月16日,杨XX、蔡XX、重庆XX公**订《关***蔡XX相**宜的协议书》,该协议载明,双**认蔡XX死亡属非工亡,由重庆XX公**付杨XX和*XX因蔡XX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全*费*共计266426.40元。2012年4月12日,杨XX向*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申*对蔡XX进行工伤认定。2012年7月23日,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80号),认定蔡XX死亡属于*伤。2012年9月11日,重庆XX公***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经*时**XX、蔡XX方*托代理人重庆石**师*务所律师*XX与重庆XX公***托代理人重庆XX律师*XX协商,2012年10月10日,杨XX、蔡XX(乙方)与重庆XX公*(甲方)签订《关**XX工亡赔偿协议书》,该协议载明:……2012年4月12日,蔡XX之妻杨XX向*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申*对蔡XX的工伤认定,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于2012年7月23日作出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蔡XX属于*亡。甲方*为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会保障局作出的永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80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符,于2012年9月11日向*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申*了行政复议,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已受理,现正在审查*。现在行政复议程*期间,甲乙双**好协商*蔡XX工亡赔偿自愿达成*下协议,1、蔡XX之死,甲乙双**定为工亡;2、由甲方*次性支*乙方*XX工亡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属抚恤金、交通*、医疗费*全*费*共计346426.40元;扣除甲方*按《关***蔡XX相**宜的协议书》的约定支*乙方*赔偿金266426.40元,甲方***方**赔偿金80000元;3、甲方*时*回对蔡XX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4、乙方*愿放弃甲方*偿不足部分,乙方*得以其他任**由要求甲方*偿其他任***;5、乙方*得反悔,否则应*还甲方**的全*费*;6、本协议双**字或盖**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执一份。杨XX、蔡XX在该协议上签名,重庆XX公**该协议上盖*。

2013年4月8日,杨XX、蔡XX依据上述协议以重庆XX公***80000元*偿款未支*为由,诉至一审法*,请求重庆XX公***,2013年5月3日,一审法*作出(2013)永法*初字第02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杨XX、蔡XX的诉讼请求。杨XX、蔡XX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2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作出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XX和*XX一审共同诉称,杨XX、蔡XX系蔡XX的法*继承人,蔡XX系重庆XX公***的销售人员。2011年9月27日,蔡XX在洽谈*务时*突发疾病死亡。2012年1月16日,杨XX、蔡XX与重庆XX公**订《关***蔡XX相**宜的协议书》,约定由重庆XX公***杨XX、蔡XX赔偿金346426.40元,但根据相***法*计*,蔡XX的工伤赔偿应*高**赔偿数额,该协议显失公*,请求撤销杨XX、蔡XX、重庆XX公**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蔡XX相**宜的协议书》。

重庆XX公**审辩称:1、杨XX、蔡XX、重庆XX公**订的工亡补偿协议系双**愿签订,合法**;2、协议签订前重庆XX公**蔡XX的死亡工伤认定结论存有*议,并已申*复议,杨XX、蔡XX、重庆XX公****成*议后,重庆XX公**回了复议申*,协议系双**协的结果;3、蔡XX的工亡赔偿组成*不应**供养*属抚恤金,工亡赔偿按标准计*金*应*400000元**,协议不存在显失公**情形,请求驳回杨XX、蔡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认为,杨XX、蔡XX、重庆XX公*****愿协商*订的《关**XX工亡赔偿协议书》,系双**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规定,该协议合法**。显失公**合同,是指一方*事人利*优势或者利*对方*有**,致使双**权**义务明*违反公*、等价有*原则的合同,其由客观要件和*观要件构成,客观要件是指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平*,虽然我们不能*蔡XX的生命用金**衡*,但用人单*赔偿给蔡XX亲属的赔偿金*可以依据相***法*予以计*。蔡XX工亡应*赔偿的项*主要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属抚恤金*成,庭审中,杨XX、蔡XX提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应*偿399844元,重庆XX公**此亦予以认可,但是否应*赔偿供养*属抚恤金,双**在较大争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法》的相**定,供养*属抚恤金*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能*的亲属,且应*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劳*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属完全*失劳*能*的鉴定结论。杨XX、蔡XX既未提供杨XX已完全*失劳*能*的相**定结论,也没有*交相**明*实其无生活来源,此笔费*重庆XX公**否应*赔偿,尚*于*明*的状态,即可以确定应*赔偿的金*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差距并不悬殊,客观上说协议约定的金*并未损害杨XX、蔡XX方*多利*。

显失公**主观要件是指一方*意利*其优势或另一方*轻率、无经*等订立合同,在协议的签订过程*,杨XX、蔡XX、重庆XX公****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以协商*偿事宜,双**该案的法*认知上并不存在较大的强*差距,且律师*追求是在合法**内促使当事人可得利**大化,双**协议的协商*程*,均应*识到存有*亡认定结果尚*明*,可能*生变化的风险,而最终*成*议,应*双**合考虑预期的工亡认定结果、诉讼成*和*偿金*等多因素而签订,并非简**赔偿数额的商*,该合同的签订应*双***利**弈的结果,并非重庆XX公***其优势地位促使杨XX、蔡XX签订。且杨XX、蔡XX、重庆XX公**签订合同中,明*了蔡XX属于*亡的事实,杨XX、蔡XX在明*工亡的情况*自愿放弃赔偿不足部分,是对自身利**自由处分,其后*予以否定,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到支*。综上,杨XX、蔡XX、重庆XX公**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蔡XX相**宜的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情形,杨XX、蔡XX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能**,一审法*不予支*。一审法*判决:驳回杨XX、蔡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杨XX、蔡XX共同负担。

杨XX和*XX不服一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由:2012年10月10日双**订的《关**XX工亡赔偿协议书》显失公*,因为该协议的签订是不是杨XX和*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杨XX在蔡XX死亡时*满55周*,应*得到15年*供养*属抚恤金。

重庆XX公**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审审理查**事实与一审审理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杨XX、蔡XX与重庆XX公**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XX工亡赔偿协议书》,系双**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杨XX、蔡XX与重庆XX公**订的该协议中,明*了蔡XX死亡属于*伤,杨XX、蔡XX应*能*依据相***规定计*出蔡XX工亡所对应*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金*。杨XX、蔡XX在该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全*赔偿金,应*是双**该协议效力的认可且履行完毕,对按照法*规定的赔偿金*超出协议约定金*的不足部分,应*视为杨XX、蔡XX对自身利**放弃。故杨XX、蔡XX与重庆XX公**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关**XX工亡赔偿协议书》不存在显失公**情形,杨XX、蔡XX以显失公**由要求撤销该协议的上诉请求不能**,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杨XX和*XX的上诉请求不能**,本院不予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依法**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杨XX和*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申 威

代理审判员 陈 杨

代理审判员 周XX

书 记 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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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10 16:00:00

审理法院: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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