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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XX、庞XX、庞XX与庞X、陈X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XX。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XX。

上诉人(一审原告)庞XX。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蓝XX,XXX律师。

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鼎好,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庞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X。

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XX,XXX律师。

上诉人何XX、庞XX、庞XX因与被上诉人庞X、陈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XX、庞XX、庞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蓝XX、钟鼎好,被上诉人庞X及其与陈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有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白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雄

审 判 员  罗耕思

代理审判员  黎XX

书 记 员  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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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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