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618号万利达XX。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XX。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钟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北京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上诉人XX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判员刘XX
书记员 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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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