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事务

XX公司与北京XX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618号万利达XX。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XX。

法定代表人顾X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X。

法定代表人钟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公司、北京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1049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上诉人XX公司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判员刘XX

书记员 彭XX

其他合同事务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