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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张XX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女,1929年10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申红军,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51年4月9日出生。

被告张XX,女,1967年8月4日出生。

被告张XX,女,1968年12月27日出生。

原告李X与被告张XX、张XX、张XX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大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申红军,被告张XX、张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原告与丈夫张X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周X俊、次子张XX、长女张XX、次女张XX,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张X于1980年去世。现原告患病生活不能自理,与被告张XX一起生活,生活困难,几个子女赡养义务有欠缺,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2009年10月份至2013年9月份生活费,按照每人每月400元给付;判令被告自2013年10月以后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医疗费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XX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有退休费、房屋拆迁补偿款等生活来源,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XX辩称:同被告张XX的意见一致,另外增加一点,如果我负责照顾我母亲,我不需要其他子女出赡养费。关于拆迁补偿款属于给老人看病的钱,如果这笔钱花完了的话其他子女一起分担。

被告张XX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李X育有二子二女,即长子周X俊、次子张XX、长女张XX、次女张XX。李X之夫张X于1980年去世,现李X随张XX一起生活。1980年,李X从王平村煤矿五七连退休,现每月退休金1500元,另有国家养老补助每月100元。根据李X提交的诊断证明,李X现患有双膝重度骨关节炎、双眼老年性白内障、双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肾病、高尿酸血症等疾病。现李X因赡养问题诉至法院,要求张XX、张XX、张XX支付赡养费。庭审过程中,张XX表示自己为退休职工,每月退休金2340.95元,无其他收入;张XX表示自己为公司文员,每月平均收入2800元,其爱人无正式职业,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二人有一个正在上大一的儿子,同时需要赡养张XX公公婆婆;张XX表示自己无职业及收入,每月领取830元失业救济金,至2014年4月停止领取,其爱人无职业及收入,二人有一个正在上高一的儿子需要抚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诊断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受到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多个赡养人的,则应当根据每个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共同承担对被赡养人的经济责任。现李X年过八旬,重病缠身,劳动能力基本丧失,张XX、张XX、张XX作为子女,应当积极照顾李X并妥善安排李X的生活和医疗。现李X要求张XX、张XX、张XX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据李X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等情况及子女收入情况,酌定赡养费的具体数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李X要求三被告向其给付2009年10月份至2013年9月份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除了经济上供养和生活上照料外,也应注重精神上慰藉和关心,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院希望原、被告之间加强沟通及相互理解,注重家庭和睦,稳妥处理家庭关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起,被告张XX、张XX、张XX每月各给付原告李X赡养费人民币三百元,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XX、张XX、张XX各负担一十一元六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张大龙

书 记 员  闫 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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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0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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