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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XX与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董XX(曾用名董XX),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冯X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连健,安徽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委员会主任。

法定代理人:韩XX,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马X,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董XX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3)州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XX

代理审判员 吕XX

代理审判员 马XX

书 记 员 刘XX(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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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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