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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与涡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韩XX(曾用名韩XX),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涡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徐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XX,涡阳县国土资源局调处中心主任。

一审第三人:孙XX,女,196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

上诉人韩XX诉涡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认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须以相关的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刘XX

代理审判员  张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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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23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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