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桂福,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94.0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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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4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