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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代理人邱桂福,福建XX律师。

被告黄XX,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本院受理原告刘XX诉被告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2月5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494.05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燕燕

书 记 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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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标      的:12494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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