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王庭奎,浙江庭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XX。
法定代表人王XX,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严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吕XX,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XX、张XX、胡XX因诉文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2014)温文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0月15日,文成县人民政府因吴XX申请,颁发2-2013-13-9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将坐落文成县XX、地号13-1-144、使用权面积57.5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给吴XX。张XX、张XX、胡XX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登记行为。
原审裁定认定:2013年9月23日,第三人吴XX对百丈漈镇二源村宫前自然村上坦屋住宅向被告下属南田土地所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013年9月30日,被告对土地审核情况进行公示,并于2013年10月15日批准登记,次日发证。登记内容为:权利人吴XX,土地坐落文成县XX,地号13-1-144,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占地面积57.5平方米,土地证号2-2013-13-94。该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相邻有吴XX的住宅,吴XX在1993年7月立《先前遗嘱》时已经拆除无房子,《生前遗嘱》中载明该处老屋基归继承人。吴XX于1993年冬亡故,与张XX系父子关系。张XX(2010年10月亡故)与原告胡XX、张XX、张XX分别为夫妻、父子关系,均系百丈漈镇镇头村村民。三原告以吴XX所立《生前遗嘱》中老屋基归继承人(张XX)作为相邻权的权源依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土地登记行为。
原审裁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二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原告主张与涉案土地相邻的“老屋基”在1993年吴XX立遗嘱时,房子已经不存在,成为空闲地,且原告没有提交已进行权属登记或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据,不属于涉案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权利人。故原告以“老屋基”被涉诉土地登记行为所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原告张XX、张XX、胡XX的起诉。
上诉人张XX、张XX、胡XX诉称:涉案土地原有地上建筑物,属上诉人祖传。虽然吴XX的生前遗嘱内容仅涉及宅基地,对地上房屋未作处理,但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损害上诉人作为房屋继承人的利益。被诉登记行为应属违法行政行为,且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上诉人与被诉登记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及被诉登记行为。
被上诉人文成县人民政府辩称:上诉人提供的生前遗嘱内容显示涉案“老屋基”在1993年时已为空闲宅基地,并不存在房屋,上诉人主张该宅基地上尚有房屋存在与事实不符。原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请求二审维持原审裁定。
被上诉人吴XX的答辩意见与文成县人民政府一致。并认为上诉人胡XX在一审庭审中也当庭承认涉案“老屋基”上房屋已经拆除,且吴XX生前已经拥有另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吴XX已无权享有“老屋基”使用权,上诉人亦无权继承。请求二审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张XX等三人提供的生前遗嘱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老屋基”享有使用权,上诉人以被诉登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诉称涉案“老屋基”上仍留有部分房屋,依据不足,且与其在一审庭审中所作陈述不符。其在二审期间提供的照片及协议书等证据,无法证明其上述主张,且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来 敏
审 判 员 苏XX
代理审判员 陈 雕
代书 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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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