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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XX(系田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徐学春,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由忠X,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XX。

法定代表人:董XX,局长。

第三人:山东XX公司。住所地:蓬莱市黑岚沟村东。

原告杜XX诉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山东XX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烟人社工伤案字(2014)080318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需要由本院受理或者指定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报请本院决定。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审 判 长  苏宁雪

审 判 员  杨道力

人民陪审员  于 一

书 记 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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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15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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