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XX,现住卓*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XX,现住卓*县。
委托代理人贾XX,内蒙**舰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关*卯,内蒙**舰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现住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现住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现住卓*县。
委托代理人郭XX,住址同上。系田XX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现住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XX,现住卓*县。
委托代理人赵XX,住址同上。系田XX妻子。
五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XX,内蒙***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XX、武XX因土地承包**权*纷一案,不服卓*县人民法*(2013)卓*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XX、武XX及委托代理人贾XX,被上诉人张XX、张XX、田XX及被上诉人张XX、张XX、田XX、田XX、田XX五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XX,田XX委托代理人郭XX,田XX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审理查*,1980年**乡东*村委会实施*轮土地承包**,西XX的集体菜园地承包*了田X甲(系原告武XX丈夫),张XX、张XX(系被告张XX父亲),田X乙(系被告田XX、田XX、田XX父亲)四户16口人共同承包**,秋**场面使用。1987年*告父亲田X甲经**子乡政府批准建房,宅基地面积为320㎡,原告建房*,曾*占用场面地发生过争议。原告主张*场面地建房*,曾*共同使用人张XX、张XX互换过承包*,但未有*换地协议或证明*据。东*村委会出具两份证明,内容*后*盾。村民证明*说己见。2012年*XX整体拆迁,实际丈量该场地面积为809.56㎡,原、被告因场面地承包**权*生争议。2013年*告张XX、张XX、田XX向**县农*土地承包*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仲*申*,仲*委作出卓**字(2013)3号裁定书,确定:1、田XX领取的宅基地证中记载的320㎡归*XX所有,2、原四户承包*场面地适用面积809.56㎡减去田XX宅基地使用面积320,剩余*积的土地承包**权*3户12人(张XX3人,张XX4人,田XX5人)所有。原告武XX、田XX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书,并确认809.56㎡场面的承包**权*于*告所有。
原告提供红*乡东*村委会证明,郭X某证明,1999年*地面积分户表,米X某证言;被告提供仲*裁决书,红*乡东*村委会证明,村民证明*证据予以佐证。
原审法*认为,原、被告争议的场面地,在一轮土地承包*户时,由原、被告四户即田X甲、张XX、张XX、田X乙共同承包**使用,属于*同所有。对此原、被告双**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建房*,与被告张XX、张XX、田X乙互换承包*地,未能*供充*的证据和*面协议,且互换承包*未按照法*规定报发包**行备案登记,其主张*予认可。东*村委会作为发包**具两份前后*盾的证明,无法*认,不予认可。该争议地场面地,原、被告均没有*法**的承包**权*依据,无法*定四户占有*额。原村长郭X某与原告有**关*,其证言不予采信。原告田XX的宅基地使用证是政府颁发的有*证件,占地320㎡,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对原告的宅基地证认可虚假,但未能*供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民共和**地承包*》第九条,第三十七条,《中华*民共和**权*》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武XX、田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武XX、田XX负担。
上诉人田XX、武XX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东*村委会作为发包**具两份前后*盾的证明。作为发包***基本的证明*面地经*权*合法**权*据都*有。村长郭X某的证言及台账证明*当年*地事实且二轮承包**做调整。以及村委会的证明**形成*整的证据链。且证据与本案事实相*,证据的形式、来源符*法*规定。二轮承包*,由于**乡及东*村委会缺乏土地承包**权*记与流转管*系统。导致当年*地事实真相*明。该缺陷不能**于*诉人。请求撤销(2013)卓*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支*上诉人的全*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全*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郭X某与上诉人有**关*,证言不能*信。所出示的台帐记载内容*实际情况*符。场面地没有**权*合同,对4户16人承包*是事实。二轮是否做过调整没有*实依据。请求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经*院审理查**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双**事人因场面地的权*引发争议。根据《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的相**定,发包***与承包**订书面承包*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府向*包**发经*权*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权。而对争议场面地双**没有*供合法**的承包**权*证及合同予以证明。双**事人提供了证明、证人证言、台账等,用以证明*己的主张*据不足;村委会给双**出具了证明,而证明*内容*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权*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流转,当事人双***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流转的,应*报发包**案。本案中,虽然在一轮承包*内,场面地上建房*不争的事实,但对于*包*互换地的事实未经*体经*组织进行备案登记及确认,在二轮承包*集体经*组织对于*争议土地的承包**权*未进行确权,依双**示的证据无法*该争议场面地予以确认权*。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田XX、武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邓 华
审 判 员 贾*慧
代理审判员 马 晟
书 记 员 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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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13 16:00:00
审理法院: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