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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李XX等与李XX,李XX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垫江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又名李XX),男,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原告李XX,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原告陈X(又名李XX),女,197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XX,重庆市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被告李XX,男,194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被告卢XX,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垫江县。

上列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李XX、陈X诉被告李XX、李XX、卢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李XX、陈X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X、李XX、陈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李XX、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7元,依法减半收取868.50元,本院对应当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68.5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夏X

书记员  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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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垫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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