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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利川市人民政府、周XX农业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利川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学凯,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市长。

委托代理人覃XX。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X,湖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周XX,农民。

原告刘XX诉被告利川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登记一案,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覃XX

审 判 员  张文齐

人民陪审员  幸XX

书 记 员  廖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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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2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利川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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