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XX,恩施XX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发辉,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X,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居民。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向开雨,湖北XX律师。
上诉人郭XX因与被上诉人吴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恩施市人民法院(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郜XX、李X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XX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郭XX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郭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XX
审判员 郜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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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原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葛洲坝人民法庭)
标 的:23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