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第1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
法*代表人陈XX,董*长。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X。
法*代理人周XX。
委托代理人俞*,上海*拓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以下简*太阳*俱乐*)因生命权、健康*、身体权*纷一案,不服上海*青浦*人民法*(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阳*俱乐*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曾X的法*代理人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俞**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经*理查*,2009年10月2日,曾X陪儿子至太阳*俱乐*打高*夫球。在球童*室休息时,由于*杆突然断裂,曾X坠落至地面受伤。当时*部流血,在太阳*俱乐*医务室作了处理。当日,曾X至上海*长宁*中心医院就诊检查,经*断为右侧踇趾近节趾骨基底部骨折和*内出血,当晚转至复旦大学附属华**院住院治疗,直至2009年11月11日出院。为此,曾X共花**疗费*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9,741.06元。
原审法*另查*,华**法*学司**定中心对曾X受伤后*工、营养、护理期限及伤残等级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曾X于2009年10月2日因故受伤,使其患有*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级伤残;给予曾X休息期18个月,护理期10个月,营养*8个月;曾X对本案为无民事行为能*。为此曾X支*鉴定费3,000元。华**法*学司**定中心对曾X的精神状态,劳*能*、能*恢复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曾X于2009年10月2日的坠落事故受伤,已作过精神伤残鉴定,构成*级伤残;曾X为部分劳*力丧失;目前难以评定曾X需多少时*才能*复。为此曾X支*鉴定费2,500元。
原审法*审理后*为,太阳*俱乐*系从*娱乐*经*活动的法*,属于**规定的安**障义务人,应*其包*护栏在内的所有*施*时**地进行维护保养。由于*阳*俱乐*疏于**,未能*除安**患,也没有*时*止曾X进入既未设置告示牌又没有*离的区域,因栏杆断裂导致曾X坠落至地受伤,故太阳*俱乐*应*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地为球童*室,并非是客人休息的场所,虽太阳*俱乐*没有*止曾X入内,也没有*据证明*X坐在栏杆上,但应*是由于*X身体接触了栏杆,而栏杆断裂导致曾X坠落事故的发生,曾X作为成**应*对危*的发生保持合理注意,因此曾X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有*错,应*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对本起事故的综合分析,确认曾X应*本起事故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太阳*俱乐*应*担80%的责任。赔偿范*包*曾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被扶**生活费*损失。上述赔偿费*应*照法*规定并结合法*的鉴定结论,予以合理计*。曾X的损失计*如下:1、残疾赔偿金,因曾X的伤残已构成*级伤残,以2010年*上海*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31,838元**,确认为254,704元;2、医疗费,根据医疗凭证计*,确认为109,741.06元;3、误工费,曾X提供了收入证明,故按每月6,000元**,结合鉴定结论,休息18个月为108,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20元**,共39天,确认为780元;5、营养*,根据曾X的伤残等实际情况,可按每天40元**8个月,确认为9,600元;6、护理费,根据目前护工市场的一般标准并结合鉴定结论,护理10个月,确认为12,800元;7、交通*,曾X为治疗,支*必要合理的交通*,符*常*,确认为1,545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曾X不仅遭受身体伤害,而且精神遭受痛苦,故应*情予以赔偿,根据伤残等实际情况,酌定为20,000元;9、鉴定费,属于*X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确认为5,500元;10、被扶**生活费,根据曾X提供的相**据并结合伤残等实际情况,按城镇居*标准23,220元**,确认为281,542.50元;11、律师*理费,属于*X因本次事故发生的实际损失,根据案件性质和*的金*,确认为5,000元。曾X主张*间接损失100,000元,因缺乏法*依据,难以支*。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民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判决:一、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残疾赔偿金203,763.20元;二、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医疗费87,792.85元;三、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误工费86,400元;四、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住院伙食补助费624元;五、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营养*7,680元;六、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护理费10,240元;七、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交通*1,236元;八、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九、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鉴定费4,400元;十、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被扶**生活费225,234元;十一、太阳*俱乐*应**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律师*理费4,000元;十二、曾X要求太阳*俱乐*支*其他间接损失100,000元*诉讼请求不予支*。
上诉人太阳*俱乐*不服原判,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地并非曾X陪孩子打球必去的地方,也非上诉人提供给客人的休息场所,而是上诉人员工的工作场所。事发时,曾X坐在栏杆上,导致栏杆断裂以致坠地受伤。故曾X的危*行为是事发的主要原因,原审法*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当,只同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原审判决核定的被抚养*生活费**错误,应*纠正。综上,要求撤销原判,依法*判。
被上诉人曾X辩称:事发地点出发台是客人常*的地方,孩子打球时,陪同家*可以在该地全**看,事实上太阳*俱乐*对家*在出发台观看孩子打球是默许*,且曾X也不是第一次在出发台看球。事发时,曾X只是站在出发台瞭望,并未坐在栏杆上。上诉人的设施*在严*的质量问题,栏杆断裂是导致事发的唯一原因,上诉人应*担全*的赔偿责任。原审核定的被扶**生活费*确。综上,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理查*,原审法*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曾X与妻子周XX婚后*育一子一女,儿子曾XX出生于1998年11月17日,女儿曾X出生于2008年11月19日。
本院认为,根据查**事实,曾X在太阳*俱乐*球童*室休息时,由于*处的栏杆断裂,导致曾X坠地受伤。原审法*以太阳*俱乐*疏于**,未能*除安**患以致曾X受伤为由,确定太阳*俱乐*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太阳*俱乐*主张*发时*X坐在栏杆上,对此未提供充*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太阳**乐*以曾X存有*要过错为由,只同意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上诉请求,不予支*。另,原审法*对被扶**生活费*赔偿金*计*有*,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本市上一年*城镇人均消费*支*23,220元,结合被扶**的人数、年*、曾X的劳*能*丧失程*及太阳*俱乐*应*担的赔偿比例,核定被扶**生活费*92,880元。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青浦*人民法*(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项;
二、撤销上海*青浦*人民法*(2010)青民一(民)初字第1706号民事判决第十项;
三、上海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曾X被扶**生活费*民币92,8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民币12,389.18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担人民币12,000元,由被上诉人曾X负担人民币389.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民币8,000元,由上诉人上海XX公**担人民币7,500元,由被上诉人曾X负担人民币500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高X伟
代理审判员 张XX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林 琳
附:相**法*条文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对上诉案件,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错误的,依法*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或者查*事实后*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程*,可能*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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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9-12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