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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XX与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修水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XX,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樊梦怡,江西XX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与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XX负担。

审判员 晏XX

书记员 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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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05 16:00:00

审理法院:修水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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