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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XX与苏X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海市人民法院

原告颜XX,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海军,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X任,男,195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颜XX与被告苏X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X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间,被告苏X任向其承租位于龙海市颜厝镇颜厝村桥头西XX搭建的部分场地作为毛毯生产厂房。2013年1月10日16点35分,该厂房及其他搭建场地的XX板屋顶搭盖物等在火灾中烧毁。龙海市公安消防大队对该场火灾的起火原因作出认定,系被告所有的毛毯厂进行加工作业时,加工作业区西南角距离南墙1.2米、西墙1.6米处一开花机在碎布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碎布蔓延成灾。对于损失,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原告再也找不到被告。经鉴定因火灾造成原告损失203421元,故请求判令被告苏X任赔偿原告损失203421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苏X任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颜XX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龙海市颜厝镇颜厝村桥头西XX用石棉瓦搭建一简易场地。2010年7月间,用XX扩建了该场地。2012年9月1日,原告颜XX与被告苏X任签订一份《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部分场地(808平方米)出租给被告苏X任作为毛毯加工厂,租赁时间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租金每平方米5.5元,定金10000元,期满后原告归还定金等。合同签订后,被告苏X任支付原告颜XX租金40000元和定金10000元。原告将出租场地交付被告苏X任使用。2013年1月10日16时35分许,原告搭建的简易场地发生火灾。经龙海市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系被告苏X任毛毯厂进行加工作业时,加工作业区西南角距离南墙1.2米、西墙1.6米处一开花机在碎布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碎布蔓延成灾,烧毁厂房所在的XX板屋顶搭盖等建构筑物。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涉诉面积和财产损失值进行鉴定,结论为面积1721.74平方米、直接损失值203421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颜XX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厂房租赁合同、漳州电业局用电票据、火灾事故现场照片、火灾现场勘验笔录、漳州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苏X任租赁原告颜XX所搭建的简易场地作为毛毯加工厂,因开花机在碎布过程中摩擦产生的火花引燃碎布蔓延成火灾,造成原告搭建的建构筑物在火灾中遭受严重的损失,被告苏X任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漳州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本案涉诉财产直接损失值203421元,原告颜XX主张被告苏X任赔偿其直接损失203421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于法相符,可以支持,但火灾发生于2013年1月10日,被告支付原告厂房租金至2013年5月31日,被告多支付的租金20742元,应予扣除,被告苏X任应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为172679元。原告主张利息损失,不予支持。被告苏X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X任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颜XX损失172679元。

二、驳回原告颜XX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0元,由原告颜XX负担678元,被告苏X任负担3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淑瑜

审 判 员  李以强

人民陪审员  杨XX

书 记 员  黄XX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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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龙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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