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XX。
委托代理人高XX(原告之子),天津市XX投递局职员。
委托代理人魏炜,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XX。
法定代表人沈XX,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X,该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尹XX,该医院急症科副主任医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XX诉被告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X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全部退回原告崔XX。
代理审判员 耿 娟
书 记 员 周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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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1/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