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XX,男,195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薛XX,福建XX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林XX,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X与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人劝和夫妻关系有所好转为由,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唐XX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