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田XX),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XX。
被告:王XX,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钟X,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乐山XX公司、王X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万元的限额内查封被告王XX、钟X共同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的房屋(权0*****6)。原告田XX提供其所有的川LXXX号起亚牌小汽车一辆和川LX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
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XX、钟X共同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的房屋(权0****6),以20万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田XX所有的川LXXX号起亚牌小汽车一辆和川LX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亲亲
书 记 员 蒲 澍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