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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XX与乐山XX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XX(田XX),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XX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XX。

被告:王XX,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市中区。

被告:钟X,女,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五通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XX诉被告乐山XX公司、王XX、钟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XX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20万元的限额内查封被告王XX、钟X共同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的房屋(权0*****6)。原告田XX提供其所有的川LXXX号起亚牌小汽车一辆和川LX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

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田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王XX、钟X共同所有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XX的房屋(权0****6),以20万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田XX所有的川LXXX号起亚牌小汽车一辆和川LXXX号奇瑞牌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周亲亲

书 记 员  蒲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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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16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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