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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犍为县下渡乡文XX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犍为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生于1983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代理人:纪尚权,四川英华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犍为县下渡乡文XX1组。

负责人:李XX,该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诉被告犍为县下渡乡文XX1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X

书记员  杨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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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犍为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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