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重庆XX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XX。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XX公司与被告重庆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XX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XX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918元,由原告重庆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付佃强
书 记 员 王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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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标 的:9918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