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XX,男1。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
被告靳XX,女。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韩XX、靳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靳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靳XX承担。
审判员 牛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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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