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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XX与韩XX、靳XX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靳XX,男1。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XX,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XX,男。

被告靳XX,女。

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霍新丽,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XX诉被告韩XX、靳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靳XX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9元,由原告靳XX承担。

审判员  牛XX

书记员  吴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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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2-12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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