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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谭XX、谭XX、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建设工程施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东莞市樟木头镇丰门管理XX)。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X,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路芳,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男。

委托代理人:熊华,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XX,男。

委托代理人:熊华,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与四环XX。

法定代表人:袁XX。

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XX。

负责人:蔡XX,系该市场场长。

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镇振兴XX。

法定代表人:袁XX,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

法定代表人:蔡XX。

原审第三人:东莞市XX。住所地: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

负责人:蔡XX。

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谭XX、谭XX、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审被告东莞市樟木头裕丰XX、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东莞市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09)东三法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一审诉讼费、鉴定费用的负担待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时另行确定;上诉人东莞市樟木头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覃XX

代理审判员  田XX

代理审判员  钟XX

书 记 员  袁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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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2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161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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