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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X、沈XX诉被告沈XX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崇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76年2月3日生,汉族,崇阳县人。

原告沈XX,男,1977年12月25日生,汉族,崇阳县人。系原告徐XX之夫。

委托代理人黄锦旗,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XX,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丁XX,湖北XX律师。

原告徐XX、沈XX与被告沈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锦旗,被告沈XX及其委托代理人丁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2月,被告为原告承建房屋,在验收时原告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起诉到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结论是房屋有11处质量问题。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25000元,由原告进行房屋加固、修复等工作。后来原告在对房屋进行维修过程中又发现多处未鉴定到的质量问题,经估算,对该部分进行维修,需要人工、材料、装饰等费用约40000元。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承担维修义务,但被告拒绝。为此,原告再次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所需的维修费用4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委托通山诚信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房屋楼板裂缝的原因及处理方法、所需维修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通建质检司鉴所(2012)鉴字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经勘察,发现原告房屋部分楼板出现裂缝;

(二)分析了房屋楼板裂缝的原因:(1)不是正规的设计图纸,设计承载力不足,结构构造细部处理不当;(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致使支座处负筋下陷,保护层过大,使板上部沿梁或墙支座处产生裂缝;(3)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过分振捣或者振捣不密实;(4)模板支撑下沉或拆模过早;(5)楼板厚度不够;(6)楼板混凝土龄期未到,过早受苛;

(三)鉴定结论:原告房屋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裂缝对结构性能无显著影响,但对结构构件的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故需对出现的楼板裂缝进行处理。处理方法:将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全部凿除,按设计要求调整钢筋,重新浇灌120㎜的C25混凝土(凿除原混凝土时四面必须凿入墙体120㎜)。计价125元/㎡(含凿除原楼板人工费、模板安装费和混凝土材料费)×57.56㎡=7195元。

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其早已另案起诉,经法院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的损失。现原告再次起诉,系重复诉讼,且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按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证明其辩称事实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于2010年11月3日出具的(2010)质鉴字1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主要内容有:

(一)通过资料审核:原告的房屋基础为人工挖孔桩;主体结构:底层为框架结构。二至四层为砖混结构;

(二)现场检验:发现原告房屋的墙体、找平层、楼板出现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①底层③轴柱不在一轴线上,相差40㎜;

②外墙两侧窗,窗边不在一条直线(上、下窗不对应);

③底层b轴墙垂直度偏差50㎜;

④二层楼面客厅大梁改变受力方向;

⑤二层楼面餐厅各差一根梁;

⑥楼梯无平台梁;

⑦二、三层阳台板断裂;

⑧三层主卧室楼板四周断裂;

⑨改变设计图纸(客厅变小、餐厅变大);

⑩二、三层楼板厚度不符合要求(H≤80㎜);

⑾屋面抹面层空鼓及局部渗水。

(三)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设计图纸不完整、不详细和施工方质量意识淡薄,素质太低,不负责任造成。

(四)鉴定结论:②⑤条质量问题与被告无关,应由原告负责;①④⑤⑨条质量问题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⑦⑧⑩⑾质量问题必须由施工方负责加固返修、负担处理费用。

(五)加固方案及费用:对原告房屋存在的所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加固方案,并鉴定加固总费用为20393.67元。

证据2,(2010)崇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内要内容有:①2009年12月,被告将位于崇阳县天城XX的房屋建筑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竣工后原告对该房屋验收时,发现被告承建的房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沈XX赔偿原告房屋各项损失25000元,房屋加固、修复等工作由原告自己完成。被告用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于2010年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包括本案原告主张的损失已由被告赔偿。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通山诚信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通建质检司鉴所(2012)鉴字018号需对出现的楼板裂缝进行处理,所需费用7195元,已包括在(2010)质鉴字10009号司法鉴定所需的加固费用中,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原告提供的(2012)鉴字018号鉴定与被告提供的(2010)质鉴字10009号鉴定内容相矛盾,且原告提供的(2012)鉴字018号鉴定对造成本案损失原、被告过错程度未明确,故该证据不应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前次鉴定只分析楼板厚度不够,需要加固,而不是鉴定楼板断裂,鉴定所需加固费用不包括本案所涉及的第二层主卧室和第三层客厅楼板断裂修复所需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鉴定人员到庭接受质询,本院依法通知该鉴定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该鉴定人员出庭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有:①本次鉴定时发现原告未对第二层房屋进行加固。对于造成本案原告房屋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出现裂缝的原因,鉴定中分析的原因均有可能,具体原因力大小无法确定;②2010年10月份对原告的房屋鉴定时未发现本案所涉及的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裂缝,但那时已发现存在隐患,并对此提出了加固方案,计算了加固费用,如原告按方案予以加固,则原告房屋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不会出现裂缝。原告对该意见及鉴定结论未提出实质性异议,被告对鉴定人员上述意见及鉴定结论均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亦未就此申请重新鉴定。

本院审查认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0)质鉴字100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对该证据没有异议,该证据于2010年已被本院作为定案的依据,其所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2(2010)崇民初字第1059号民事调解书,系本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其内容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通山诚信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通建质检司鉴所(2012)鉴字0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该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均具有鉴定资质,且与被告提供的证据1相互印证,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该证据证明的内容与本案相关联,予以采信;同理,原、被告对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员当庭所发表的关于“如果原告在2010年10月按其加固方案及时对房屋进行加固,则其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不会出现裂缝”这一意见并未提出实质性异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该意见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依法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可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

2009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房屋建筑工程合同,原告将其位于崇阳县的房屋建筑工程采取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被告(被告没有建筑资质)。房屋竣工原告对该房屋进行验收时,发现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其中发现原告房屋二、三层阳台板断裂、三层主卧室楼板四周断裂、二三层楼板厚度不符合要求(h≤80mm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对房屋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本院在审理该案时,依法委托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加固措施、加固费用等予以鉴定。经鉴定,质量产生的原因系设计图纸不详细和施工方质量意识淡薄、素质太低、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并提出了加固方案,评估了补偿和加固费用为20393.67元。该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房屋加固、修复等工作由原告自行完成的协议,后被告按该协议付清了赔偿款。2012年5月,原告又发现该房屋中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裂缝,以房屋出现新的质量为由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另行赔偿其维修费用40000元。审理中,本院再次委托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该房屋中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出现裂缝的原因和所需维修费用等予以鉴定。经鉴定,裂缝的原因:(1)不是正规的设计图纸,设计承载力不足,结构构造细部处理不当;(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工艺不当,致使支座处负筋下陷,保护层过大,使板上部沿梁或墙支座处产生裂缝;(3)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过分振捣或者振捣不密实;(4)模板支撑下沉或拆模过早;(5)楼板厚度不够;(6)楼板混凝土龄期未到,过早受苛,需加固费用7195元。庭审中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人员称:如果原告按其提出的加固方案对房屋进行加固,则其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不会出现裂缝。原告诉称其因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裂缝,需40000元修复,除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评估加固费用需7195元证明外,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案中,原告为鉴定花鉴定费1000元。

本院认为,(一)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为其承建的房屋出现了新的质量问题,需维修费40000元,但其仅向本院提供了通山诚信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需加固费7195元的鉴定书这一证据,故原告房屋维修加固所需费用应认定为7195元;(二)2009年原告就以被告为其承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起诉来院(已另案处理),本院审理该案时依法委托通山诚信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其原因及加固措施、所需费用进行了鉴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各项损失25000元,房屋加固、修复等工作由原告自行完成的协议,被告按该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庭审中鉴定人员称:如果按原鉴定中的方案加固,本案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就不会出现裂缝的问题。故可推断,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产生裂缝的原因,是原告未按原鉴定方案加固所致。本案原告诉争的关于原告二层主卧室和三层客厅楼板出现裂缝,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新的经济损失,但系原告明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负有维修加固的义务而作为不当,造成本案的损失,责任在己,原告无权就该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XX、沈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0元,鉴定费1000元,由原告徐XX、沈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柏伟

审 判 员  金利维

人民陪审员  刘培甫

书 记 员  艾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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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崇阳县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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