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密云*溪翁**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密云*XX。
法*代表人晁XX,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男,北京市密云*XX法*服务所法*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XX,男,密云*溪翁**人民政府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XX,男,1962年5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强,北京市易*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XX,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XX,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杜XX,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祝XX(曾*名祝XX),女,1933年1月27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XX,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XX,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XX,女,1960年1月16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王XX,女,1968年9月7日出生。
一审第三人祝XX、王XX、王XX、王XX、王XX委托代理人王XX(系王XX之妻),1971年4月4日出生。
上诉人密云*溪翁**人民政府(以下简*溪翁**政府)因规划行政许*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人民法*(2014)密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溪翁**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王XX,被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强、贾XX,一审第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杜XX,一审第三人祝XX、王XX、王XX、王XX、王XX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溪翁**政府于2009年3月20日对王XX作出(2009)密规建个字第08283号个人建设工程*划许*证(以下简*被诉规划许*证),内容*:申*人姓名王XX;建设项*北正房;建筑面积86.4平**;建设性质翻建;建设项*东*房;建筑面积28平**;建设性质新建;建设项*西厢房;建筑面积28平**;建设性质新建。根据《中华*民共和**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经*定,本建设工程**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建设。王XX不服被诉规划许*证,向*审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经*理认为,密云*溪翁**金*罗*后*北××号院(以下简*××号院)内北正房5间系王XX的遗产,王XX的法*继承人祝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对上述房*均享有*承权。溪翁**政府在王XX的其他法*继承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即对王XX在上述院内翻建北正房*新建东、西厢房*建设工程*出准予建设的规划许*显系不妥。综上,溪翁**政府对王XX作出的被诉规划许*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据此,依据《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溪翁**政府于2009年3月20日对王XX作出的被诉规划许*证。
溪翁**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维持被诉规划许*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审批房*翻建工作流程,是由村民申*,村委会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对结果进行公*,公*期满*,由村委会上报上诉人进行复核,上诉人在复核其符*建房*件、建房**符*村庄*划、相**寸符*规定的情况*出具意见,并加盖**,正式批准村民翻建,并据此作出个人建设工程*划许*。本案中,上诉人收到金*罗*完成***主程*后*交的王XX的翻建房*申*,是经*村内公*期满*上报的,未有*议反映,上诉人对此申*进行复核个人条件、村庄*划、尺寸,与申*表相**批准其翻建,此期间也未收到任**议反映。上诉人是按照既定工作流程*行审批,符*相***规定,无不妥之处。
王XX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予以维持。
王XX、祝XX、王XX、王XX、王XX、王XX不同意一审判决,请求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判。
溪翁**政府在法*期限内向*审法*提供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申*人为王XX的申*、《村民建房*划用地申*审批表》,用以证明*XX按照程*向*委会申*翻建房*,村委会核准王XX翻建;2.密云*XX规划图,用以证明*XX翻建房*符*村庄*划;3.王XX建房*议书,用以证明*XX的四邻同意其建房;4.村民建房*准、环境卫*和****责任*,用以证明*委会和*XX之间签订协议,要求其按照图样建房,按批准尺寸建设;5.申*人姓名为王XX的《个人建设工程*划许*证》。
王XX向*审法*提供如下证据及法*依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密云*公**溪翁**出所于2013年8月19日出具的证明*、北京市密云*XX金*罗*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立遗嘱人为祝XX的遗嘱2份,用以证明××号院的房*是王XX,王XX死亡后,上述房*属于*XX法*继承人的共有*产,不是王XX的个人财产;2.申*人姓名为王XX的《个人建设工程*划许*证》,用以证明*翁**政府许*王XX翻建××号院内房*,溪翁**政府与王XX共同侵犯了王XX的合法*产权;3.证明*为杨××的证明,用以证明*XX生前从*同意将××号院的房*赠与王XX;4.《中华*民共和**乡规划法》第70条规定,用以证明*翁**政府作出的《个人建设工程*划许*证》适用的《中华*民共和**市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已废止。
王XX向*审法*提供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证明*为王XX的证明,用以证明*XX自动放弃对××号院房*的继承权;2.常*人口登记卡,用以证明2000年8月份,王XX亲自将密云*溪翁**金*罗*后*北××号户主变更为王XX,即王XX将房*赠与王XX;3.(2013)密民初字第4994号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第0589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判决确认××号院房*没有*XX的份额,也没有*继承权。
一审法*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查,本院认为,溪翁**政府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5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为证据;溪翁**政府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诉规划许*证的合法*,本院不予采纳。结合王XX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中的证明*、村委会证明**XX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3民事判决可以证明*XX与王XX的关*以及“××号院内正房5间系王XX婚前个人财产”。王XX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中的遗嘱与上述民事判决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系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能*为证据;证据3不能*现其证明*的,本院不予采纳。王XX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证据1、2不能*现其证明*的,本院不予采纳。
二审期间,王XX当庭提交如下证据:1.证明,证明***与的情况;2.村委会公*的有**料,证明*委会经*公*且无人反映情况;3.王XX等人的证明,证明*弃继承的情况。经*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为:杨××出具的证明*于《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能*现其证明*的,本院不予采信;王XX在二审期间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属于《最高*民法*关**政诉讼证据若干*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新证据,本院不予接纳。
本院根据合法**的证据及当事人的有***,查**下事实:
祝XX与王XX夫妻二人育有6名子女,分别*: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王XX于2006年*病去世。2009年3月20日,溪翁**政府向*XX作出被诉规划许*证,准许*XX在××号院内翻建北正房*新建东、西厢房。2013年7月23日,王XX将上述院内原有**等建筑物拆除,准备翻建,王XX以原有**及建筑物有*继承份额为由予以阻拦。
另查*,王XX与王XX、祝XX、王XX、王XX、王XX、王XX法*继承纠纷一案,法*作出(2013)密民初字第4994号、(2014)三中民终*第05890号民事判决,认定××号院内正房5间系王XX婚前个人财产。
本院认为,人民法*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本案审查*焦*为溪翁**政府作出的被诉规划许*证是否合法。溪翁**政府根据王XX的申*作出被诉规划许*证,准予王XX在××号院内翻建北正房*新建东、西厢房。××号院内正房5间系王XX遗产,溪翁**政府是在王XX的部分法*继承人未表示同意的情况*作出被诉规划许*证。一审法*据此认定溪翁**政府作出被诉规划许*证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并判决撤销被诉规划许*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溪翁**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其上诉请求,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密云*溪翁**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贾XX代理审判员王XX
书记员 伍XX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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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