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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县渡江镇新XX、龙*县渡江镇新XX上屋第2村民小组、龙*县渡江镇新XX上屋第3村民小组、龙*县渡江镇新XX上屋第4村民小组、龙*县渡江镇新XX大店下村民小组诉龙南县人民政府、龙*县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县渡江*新XX。

诉讼代表人蔡XX,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县渡江*新XX上屋第2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蔡XX,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县渡江*新XX上屋第3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欧XX,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县渡江*新XX上屋第4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蔡XX,该小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县渡江*新XX大店下村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蔡XX,该小组组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廖*东,江*理公*师*务所律师,特别*权*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蔡XX,男,特别*权*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县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刘XX,系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赖XX,男,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钟XX,男,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龙*县渡江*人民政府。

法*代表人钟XX,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赖X,男,一般代理。

上诉人龙*县渡江*新XX上屋第1、2、3、4村民小组大店及下村民小组因林*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江*省定南县人民法*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定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向*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认定,1982年“林*三定”时*,原告龙*县渡江*新XX第1村民小组取得了龙**NO:XXX号、NO:XXX号山**有**照,第2村民小组取得了NO:XXX号、NO:XXX号、NO:XXX号、NO:XXX号、NO:XXX号、NO:XXX号、NO:XXX号、NO:XXX号山**有**照,第3村民小组取得了NO:XXX号山**有**照,第4村民小组取得了NO:XXX号山**有**照,大店下村民小组取得了NO:XXX号、NO:XXX号山**有**照,同时,第三人渡江*政府也取得了龙**NO:XXX号山**有**照。原告及第三人取得的山**照范*座落于*江*新XX,位于XXX水*西南XX,原告称“芋仔坑”、“细排仔”等山*,第三人统称为“XXX”山*,原告人主张*山*均在第三人主张*“XXX”山*范*内。第三人渡江*人民政府(原XXX)取得NO:XXX号山**有**照源自于1974年*,XXX成*林*,签订《新大大队山***给XXX林*的协定书》将“XXX”山*划给当时*XXX林*所有。XXX取得该山*后*“XXX”山*办过林*、茶场、知青点,1982年“林*三定”后,XXX在“XXX”山*办过鞭炮厂、稀土矿,九十年*初至今,渡江*政府在“XXX”开发种植了相*规模的脐橙基地。2006年,在林*产权*度改革实施*程*,原告蔡*镇等人与第三人渡江*人民政府对山*权*产生了争议,被告龙*县人民政府对该案件进行了调处,在调处无效的情况*下达了处理决定:争议山*“XXX”权*归*江*人民政府所有。蔡*镇等人不服,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认为,对于*议山*,争议双***有“林*三定”时*的山**照,渡江*人民政府提供的1974年*山*定仅为复印*,没有*供原件,不能**当年*订划山*定的事实。龙*县人民政府在本案山***争议调处程*中未以村民小组作为当事人,而把蔡*镇等村民列为当事人属于*列当事人,撤销了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龙*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2014年3月25日,龙*县人民政府在调取原XXX部分党*会议记录及相***管*文*、合同等资料,重新核实证人证言,组织双**行调解*果的情况*,作出了龙*字(2014)16号处理决定,认定划山*实存在,申*人取得的林*“三定”证照没有**依据和*实依据,将争议山*“XXX”的林*所有**归*江*人民政府。申*人不服,向*州市人民政府申*行政复议,赣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赣市府复字(2014)41号《行政复议书》。该复议认定:1、1974年1月3日签订的《新大大队山***划给XXX林*的协定书》虽然是蜡纸刻版印*的复印*,但第三人1983年*得的龙**NO:XXX号山**有**照四界栏和*考栏载明*内容,以及XXX党*会会议记录和*林*的经*管*事实,如1982年3月19日记录的对芋仔坑耕地发包、将公*烟花*搬到林*(知青队)、兴办稀土矿、百亩脐橙基地、综合养*场,均佐证了XXX山*划给XXX的事实。龙*县人民政府根据划山*实,认定申*人取得林*“三定”证照没有**依据,将争议山*确归*江*人民政府,符*法*和*策规定。2、龙*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所列当事人由原来的村民个人改为了村集体,并以证明*权*依据为由,未支*申*人的主张。另外,龙*县政府对案件作了进一步*查,补充*会议记录、经*管*事实等,因此,不属于*同一事实和*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符*法*和*策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决定维持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字(2014)16号《关**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与渡江*人民政府争执“XXX”山*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原告新大村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不服,向*州市中级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认为,被告依照法*规定,依职权*其辖区内山***纠纷进行调处,是依法*行法*职责行为。同时*调处过程*先行召集争议双**行调解,在调解*果的情况*,依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其调处程*符*法*规定。对于*案争议山*“XXX”权*归*问题,第三人龙*县渡江*人民政府于1974年*与原新大大队、上屋生产队、祠堂生产队签订了《新大大队山***给XXX林*》的协定书,约定争议山*全*归XXX,为此,XXX林*依据《协定书》的经*管*规定,取得了龙**NO:XXX号山*,即本案争议山*“XXX”山**有**照,在此后“XXX”山*一直由XXX管*使用,如兴办烟花*、设置知青队、兴办稀土矿、开发种植脐橙基地、开发综合养*场,均佐证了“XXX”山*划给XXX的事实,且在长达三十多年*经*管*期间,原告新大村民从*对经*管*的历史*实提出争议,由此表明*大村民认可划山*实,因此,被告龙*县人民政府根据划山*客观事实,将争议山*确归*江*人民政府,符*法*和*策规定。新大村上屋第1村民小组等五原告虽然持有**“三定”时*在“XXX”的部分证照,但“XXX”山*已划给原XXX长期经*管*的客观事实,原告办取证照所载涉案山*违背了当年*历史*实,不符*当时*林*政策和****规定,原告以其林*“三定”证照要求确认争议山*“XXX”归*原告所有*诉求本院不予支*。被告龙*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和**及林*政策的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法*恰当,依法**维持。据此,原审法*依照《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判决:维持被告龙*县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所作出的龙*字(2014)16号《关**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与渡江*人民政府争执“XXX”山*权*纠纷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渡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承担。

上诉人渡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定南县法*(2014)定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字(2014)16号《关**江*新XX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与渡江*人民政府争执“XXX”山*权*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XXX”山*归*诉人所有;案件受理费*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由是:一、被上诉人处理程*违法。(一)2009年2月15日,赣市府复字(2008)2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被上诉人2008年8月27日作出的处理决定,责令被上诉人在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而龙*字(2014)16号处理决定的时*是2014年3月25日,时*5年**上诉人才重新作出处理,远远超过了法*期间60日。(二)被上诉人以同一的事实和*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的行政行为,程*违法。二、被上诉人处理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错误,作出的处理决定错误。原审判决将错就错,没有*到司**督*作用。上诉人合法*有“林*三定”时*的山**照:渡江*新XX上屋第1村小组(原XXX新大生产队上屋第1生产队)持有***№XXX、№XXX《山**有**照》、渡江*新XX上屋第2村小组(原XXX新大生产队上屋2生产队)持有№XXX——№XXX《山**有**照》、渡江*新XX上屋第3村小组(原XXX新大生产队上屋3生产队)持有№XXX《山**有**照》、渡江*新XX上屋第4村小组(原XXX新大生产队上屋4生产队)持有№XXX《山**有**照》、渡江*新XX大店下村小组(原XXX新大生产队大店下生产队)持№XXX《山**有**照》。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出异议和*销,长期认可上诉人的权*。原审第三人提供的1974年*山*定书仅为复制件,没有*供原件,不能**当年*订划山*定的事实。被上诉人作出龙*字(2014)16号处理决定,置上诉人的合法*照于*顾,仍然错误作出“XXX”山***审第三人所有*决定。三、处理决定告知法*救济权**误。被上诉人在告知上诉人法*救济权***涉及行政复议这一项,而不告知提起行政诉讼的救济权*。四、原审第三人提供证明1974年*山*实的证据,均没有*诉人和*外人保管*或提供的证据,都*第三人自己或其职工形成*管*至是伪造的证据。原审以第三人侵权*下的经*事实,作为所有**凭据,是强*逻辑。五、处理决定在决定山***归*三人所有*前,没有*销上诉人的一系列山**照,形成*理决定与上诉人的山**照相*矛盾的局面。

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辩称,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本案争议山*坐落在龙*县渡江*新XX塘心村民小组范*内,具体位置位于XXX水*西南XX,五原告称“圩仔坑”、“细排仔”等山*,总面积共计810多亩。原审第三人渡江*人民政府统称为“XXX”山*,面积约1945亩。五上诉人主张*山*均在原审第三人主张*“XXX”山*范*之内。1974年1月3日,由原新大大队代表蔡XX、上屋生产队代表蔡XX、祠堂生产队代表蔡*亮、公*林*代表钟XX、钟XX与XXX党*、革委(现渡江*人民政府)签订了《新大大队山***给XXX林*的协定书》(以下简*《协定书》)。该协定约定本案争议山*全*归XXX。《协定书》签订之后,各方*事人均较好地履行了所协定的内容。自签订《协定书》以来,渡江*人民政府对“XXX”山*进行了长达三十多年*合法**的经*管*,期间,上诉人均没有*出任**议。林*“三定”时*,渡江*人民政府依据《协定书》及经*管*的历史*实,依法*取了龙**NO:XXX号山**有**照。该执照备考栏注明*相**协定山*的历史*实。二、适用法*正确。基于*江*人民政府经*管*的事实,答辩人适用的法*依据是《林*林*权*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八条,《江*省山***争议调解*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及相***政策。三、程*合法。答辩人作出《处理决定》严*履行了法*程*。四、上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1、《处理决定》在程*上依法**认可。①根据有***规定,因违反程*而被撤销的处理决定,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由作出相*的处理决定。②答辩人没有*同一事实和*由,作出与前面被撤销《处理决定》相*的《处理决定》。2、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充*,适用法*正确。①上诉人虽然持有**“三定”时*的证照,但基于***渡的事实及渡江*人民政府与《协议》相**的经*管*事实,上诉人没有*取这些证照的权*依据和*实依据。②虽然被上诉人没有*供《协议书》原件,但从*《协定书》签订的真实性及协定内容*履行情况*看,划山*史*实是确实存在的。从*议签订参与人的证言证词和***NO:XXX号山**有**照备考栏所注明*内容*看,足以证实签订《协定书》的历史*实。从*定内容*看,原XXX对新大大队上屋、大店下等生产队的茶山、水**行了补偿,XXX还将渡江*学虎形坪开荒地划给了上屋生产队,双**协定是有*和*换的。③第三人长期的经*管*事实依法**认可。④原告声称其对“XXX”山*也有**管*事实之说,毫无证据。⑤原告虽持有**“三定”证照,该办证行为明*违背了当年*历史*实和**政策法*,依法**纠正。3、《处理决定》告知当事人权**济的形式符*法*规定。综上,请赣州市中级人民法*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龙*县渡江*人民政府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争议山*权*属于*辩人。首先,本案争议山*“XXX”早在1974年*由答辩人(原XXX)与原新大大队、上屋生产队、祠堂生产队签订了《新大大队山***给XXX林*》的协定书,将争议山*全*划给XXX,之后,XXX林*依据《协定书》对争议山*进行了长达三十多年*经*管*,并在“林*三定”期间取得了龙**NO:XXX,在此期间,上诉人新大村民从*对答辩人经*管*的历史*实提出争议。其次,争议山*从1974年*2006年*诉人提出权**议的长达三十多年*,上诉人均未提出异议,其诉讼时*已超出法*规定的最长时*。再次,龙*县人民政府在发现五上诉人持有*“林*三定“时*的部分证照所载涉案山*违背了当年*历史*实,不符*当时*林*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对错误证照予以纠正,对争议山*权*重新作出确认,肯定了争议山*归*辩人,其处理决定符*法*及政策规定。另外,现行的法*也未规定发证机关*对山*作出确权*理决定前应*先行撤销原错误的山**照。二、一审程*合法。首先,本案前后*份处理决定所涉及的主体不同,不属于*一案件。其次,龙*县人民政府依照法*规定,依职权*理本案上诉人的申*对争议山***纠纷进行调处,受理后*召集争议双**行调解,在调解*果的情况*,依法*规作出龙*字(2014)16号处理决定,调处程*完全**法*规定。综上,一审判决依法**以维持。

二审经*理查*,在土地改革时*,上诉人小组的部分村民持有*案土地的土地证。在四固定时*,涉案土地未颁发证照。

本院对原审法*查**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在山***争议调处程*中,申*调处山***争议的双**事人均负有*证责任,林*行政主管*门负有*证和**责任。双**事人提供的有**据,必须***行政主管*门查*属实后,方X作为处理依据。在林*三定时*,上诉人渡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取得了争议山*范*内部分山*的山**有**照,被上诉人渡江*人民政府也取得争议山*的山**有**照。上述事实各方*有*议,因此,在林*三定时*对争议山*龙*县人民政府对争议双**确定了权*,上诉人的山**有**照也没有*撤销或者注销。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在对渡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与渡江*人民政府争执“XXX”山*权*争议调处程*中,争议双**提交了林*三定时*山**有**照主张**,但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仅依据存在争议的1974年《新大大队山***给XXX林*的协定书》复印*,认为“XXX”山*已划给了当时*XXX林*,从*将争议山*全*确权*被上诉人渡江*人民政府,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不符*《江*省山***争议调解*理办法》的处理程*和*则,应*予以撤销。综上,原审法*作出的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法*错误,依法**以撤销。依照修改前的《中华*民共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定南县人民法*(2014)定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龙*字(2014)16号《关**江*新XX上屋第1村民小组、第2村民小组、第3村民小组、第4村民小组、大店下村民小组与渡江*人民政府争执“XXX”山*权*纠纷的处理决定》;

三、由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依法*新作出处理。

一、二案件受理费*计*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龙*县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赖*晖

审 判 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曾XX

代理书记员  郭**

代理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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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0 16:00:00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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