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原告:蛟河市XX公司,住所蛟河市西长安XX。
法定代表人:刘XX,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蛟河市XX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栾XX,蛟河市XX公司职工。
被告:张XX,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蛟河市XX。
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XX公司诉被告张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XX公司于2014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5.00元,由原告蛟河市XX公司负担1592.50元,退回原告1592.50元。
审 判 长 武XX
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王广纯
书 记 员 王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7/2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蛟河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