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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与长兴XX公司、郭XX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任汝平,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飞,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高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XX,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XX与被告长兴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XX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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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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