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委托代理人任汝平,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军飞,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XX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小浦镇高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辜XX,女,196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黄XX与被告长兴XX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黄XX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0元,由原告黄XX负担。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钱国良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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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标 的:302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