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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中国XX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邓XX。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

负责人:白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张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XX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X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XX撤回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峥

代理审判员  唐代明

代理审判员  姜 健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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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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