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邓XX。
委托代理人:赵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X。
负责人:白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培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XX与被申请人中国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张XX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68号仲裁裁决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张XX向本院提出撤回其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XX的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亦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XX撤回撤销菏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菏仲裁字第68号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徐 峥
代理审判员 唐代明
代理审判员 姜 健
书 记 员 朱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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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