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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矿与虞XX及第三人毕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原告金学矿,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谭XX,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XX,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第三人毕XX,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学矿诉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学矿撤回对被告虞XX及第三人毕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7元,减半收取3088.5元,由原告金学矿负担。

审 判 长  任金阳

代理审判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王桂兰

书 记 员  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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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标      的:6177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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