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原告:程X,男,汉族,大学学历,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女,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代理人:鲍XX,男,汉族,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原告程X与被告赵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X的委托代理人王东,被告赵XX的委托代理人鲍XX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程X、被告赵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X诉称:原告程X与被告赵XX系自由恋爱,双方家长决定2012年10月4日上午,在田家庵区陈家岗东XX对面食全食美饭店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仪式定亲。双方父母邀请男方媒人程X某、女方媒人尹XX参加定亲仪式,原告母亲将100000元定亲彩礼通过两位媒人交给被告赵XX,现因原、被告感情分岐较大,双方终止恋情并解除婚约,但被告及其母亲仅仅同意返还30000元彩礼。由于原告支付给被告彩礼金额巨大,且双方未进行婚姻登记。故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赵XX返还定亲彩礼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XX辩称:100000元彩礼交给媒人应找媒人要,100000元彩礼要有证据证明,赵XX本人未接到钱,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程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程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身份。2、证人尹XX证言及律师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尹XX经手转给定亲彩礼100000元整给赵XX及家人,3、证人男方媒人程X某证言证明定亲给了女方100000元的定亲款。
被告赵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淮南市中医院门诊部病历1份、超声波报告及发票等共10张(复印件)(注:在开庭时当庭提供),证明赵XX曾怀孕打胎,精神上受损失。
被告赵XX对原告程X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2、3有异议,记不清是否收到男方100000元彩礼。
原告程X对被告赵XX所举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程X及被告赵XX所举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
基于认定证据及庭审,本案查明事实为:原告程X与被告赵XX系自由恋爱,2012年10月4日中午,原、被告及双方父母媒人等在田家庵区陈家岗东XX食全食美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程X家人给被告赵XX家人定亲彩礼钱100000元整。原、被告双方在一起同居半年期间,被告赵XX曾怀孕后打胎。由于原、被告双方相处期间,感情分歧较大,导致双方分手。故原告程X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赵XX返还定亲彩礼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程X与被告赵XX系自由恋爱,2010年10月4日,原告程X家人给被告赵XX家人定亲彩礼共计100000元整,由于双方相处期间没有注意双方感情的培养,导致双方恋爱终止,有原、被告双方媒人出庭作证,故本院予以认定给女方100000元彩礼的事实。同时原、被告双方同居半年之久,且同居期间女方已怀孕并打胎,已造成女方身体损害,原告要求全部返还彩礼理由不充分,故本院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另外,被告赵XX提出记不清收到彩礼钱100000元,没有举出相应证据,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定,对被告提出双方曾同居且怀孕,并打胎的事实,原告方认可,本院予以认定,但对被告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与法无据。本院认为女方予以酌情返还男方彩礼为妥。依照《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赵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程X彩礼款60000元。
2、驳回原告程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程X负担920元,被告赵XX负担1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陶劲松
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
书 记 员 柏XX
引用法律条款:
《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十条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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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4/0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