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SLYL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刘X系某国有控股公司财务部负责人。2020年至2022年间,该公司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由刘X具体经办,以"年终特殊贡献奖""项目协调费"名义,将公司部分账外资金向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发放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刘X个人分得26万余元。案发后,刘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退缴全部个人所得。公诉机关以私分国有资产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10万余元,属数额较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目标是在认罪认罚基础上争取缓刑。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确定了"认罪认罚+情节辩护+缓刑建议"的辩护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促成认罪认罚具结,并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词: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刘X自愿认罪认罚。现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对刘X适用缓刑。
第一,刘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刘X在接到公司纪委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发放细节,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刘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本案私分决策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作出,刘X作为财务负责人仅负责具体经办、制单和发放,其本人无决策权,所起作用次要,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刘X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6万余元,并主动配合公司追缴其他涉案款项,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第四,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平时工作表现良好,所在单位出具了书面谅解材料,其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低。
第五,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刘X已签署具结书,同意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综合以上情节,刘X犯罪数额虽属较大,但具备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认罪认罚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恳请合议庭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赵飞全律师还协助刘X与公司达成退赔协议,并提交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所需材料,为缓刑适用创造条件。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数额较大;鉴于其具有自首、从犯、全额退缴、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X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缓刑适用的典型范例。私分国有资产罪属于单位犯罪框架下的个人责任追究,决策者与经办者的责任区分是量刑关键。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律师,准确界定刘X的从犯地位,叠加自首、退缴、认罪认罚情节,形成完整的缓刑论证链条。本案提示:在集体决策型私分案件中,财务经办人员应着力论证其非决策地位,争取从犯认定;同时,全额退缴与认罪认罚的及时适用,是缓刑辩护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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