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姻家庭

刘XX与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席贯明,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XX,女,53岁,汉族。

原告刘XX与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及委托代理人席贯明、王鹏,被告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1月1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登记结婚,结婚当年生育一女儿,现已成年。2001年10月25日原告因车祸住院,后被鉴定为肢体三级残疾,残疾人证号为:XXX43。原告出院后,被告一直与其分开居住。后因村庄改造需要搬迁时,原、被告更是意见不合而分别租房生活和居住。从此之后,原告便没有了被告的下落。原、被告因感情不合长久分居至今,导致原告因身体严重残疾行动不便而生活无人照顾,回迁房屋也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无法正常办理手续,致使房屋一直不能交付使用。在其他村民都住上新房的情况下,原告却依然要拖着行动艰难的身体在外租房租住。在经济来源上,拆迁改造时所有拆迁款和安置费等全部由被告一人掌控,而原告则分文未有,看病吃药亦需向别人借钱求助。原告长期孤独一人在外租房居住,身体、生活和感情的压力让其日子备受煎熬。在一个生病住院期间,尤其是2012年6、7月份生病时,被告从未去过医院,也没在医院照顾护理原告。原告医疗期间需动手术而没人签字,最后被迫无奈求朋友签了字手术才得以进行。原告本想通过时间和忍耐来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来弥合双方之间的心理沟壑,期望有朝一日被告能够回来。双方能够通过沟通和交流共同经营属于原、被告的婚姻和家庭。尽管原告如今为肢体三级残疾,但依然会尽最大努力,付出自己最大的能力和汗水来维持这个家庭的发展。然时至今日,随着时光的推移,除了年龄无情的增长、身体状况越来越恶化、行动越来越不便、生活越来越困难之外,双方的感情不仅没有弥合或好转,两人反而更加遥远和陌生。数年来,原告的所有痛苦、忍耐、期望、折磨没有换来被告任何的同情和关注。婚姻是两个人的事,在一个人陷入困境时需要另一方的关注或照顾,如果婚姻确实名存实亡、不再有希望和一丝情感,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可挽回,原告只能求助于法律,解除这让人抱有期望却整日遭受痛苦又无法挣脱的牢笼之困,让原、被告的生活能有新的开始,燃起新的希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原告身体有严重残疾,生活上需要被告照顾,而被告却置之不理、不管不问。数年不和原告见面,长期两地分居,而且独自占有全部家庭安置费用60万元,给原告的身体和精神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原告实在无法再维持和继续这种名存实亡、只有伤害而没有丝毫感情的痛苦婚姻。鉴于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办法继续生活下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冯XX辩称:我不同意离婚。1.为了孩子,我不同意离婚,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现在没有办法分割,3.被告不愿意把家拆散,双方分居不是被告的意思,是原告因为打牌方便,要和被告分居,原告在2001年10月26日出车祸时也是因为打牌,正常下班时,原告也没有回去,第二天医院打电话,原告出车祸了,之后被告为原告筹钱治疗,当时在四院时被告想让原告转到骨科医院,但原告的姐姐不同意,当时被告要照顾孩子,还要照顾原告,我同时还要帮助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当时我找所有人来帮助查逃逸车辆,我当时白天处理交通事故的事情,还要照顾孩子,我当时还在打工,晚上还要照顾原告,我还为原告跑工伤的事情,到最后原告的工伤办下来了。2012年我母亲生病住院所以我没有时间照顾原告,我在照顾我母亲的时候,我也生病了,我得了基底细胞癌,到现在我是不能激动,因为我动不动就摔倒,我母亲宋X云90多岁了,当时病危通知书都下了,所以我没有时间照顾原告。可以向法庭提交我母亲的病危通知书。至于60多万元的过渡费,是我领的,但是具体多少,我手里没有一分了,因为我孩子上大学时,一放假我就让我孩子去郑州广播电视台去实习,后来我找了一个熟人,这个熟人说要拿100万元才能让孩子进去。我就决定不让我孩子去了。后来我就又找了一个熟人给我孩子安排工作去郑州广播电视台,结果中间人拿了我借的50万元后就消失了,所以这60万元的过渡费现在没有了,我拿去还我当时借的50万元了。至于大XX的房子,是我结婚后我盖的,我是借钱盖的。所以我们家人想让我们好好过,不让我们离婚。在28年前,我们双方曾经去岗刘乡协商过两次离婚,原因是原告喝酒打我,当时孩子一岁多,原告写的有保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4年1月10日申请登记结婚,婚后于1984年10月28日生育一女刘X。原告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结婚申请书、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近三十年,且婚后生育一女刘X,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予以珍惜。夫妻间的相互沟通、相互扶持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本案中,原告称在其生病住院期间,被告不尽夫妻扶养义务,对此,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本人及母亲生病的事实,故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不予采信。鉴于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感情基础,应当给予双方一次挽救婚姻的机会,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只要原、被告双方能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增进沟通,相互谅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夫妻感情和好、家庭和睦还是有一定希望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刘XX与被告冯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军  波

书 记 员 常  佩  佩

其他婚姻家庭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