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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XX与康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苑XX,男,6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席贯明,河南XX律师。

被告康XX,男,72岁,汉族。

原告苑XX与被告康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苑XX诉称,原告拥有位于郑州市中原区XX住房一套,1999年10月份搬离该房。之后被告就私自撬开房门,购买空调和麻将桌等物品,打着老年活动中心的名义使用此房,对前来打麻将的人员收取服务费,并一直使用至今。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其腾出房屋并恢复原状,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搬。现原告亟需收回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护,但被告却一直违法侵占,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腾出位于中原区XX3-3号原告之房屋;2、赔偿因被告侵权给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失3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主张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其所有的房屋并赔偿损失,因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被告现实际占有、使用原告所主张的房屋,故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且考虑本案可能涉及企业兼并过程中造成的分房、占房等历史遗留问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较为妥当,故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苑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XX;银  辉

书 记 员 吴XXnbsp;肖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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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1/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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