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催收合法债务被控"寻衅滋事"?成都王雯婕律师依法辩护促成取保候审
一、案件简介
当事人A某于20XX年入职某金融催收公司,从事电话催收工作,按公司及债权方(甲方)安排的催收话术,通过电话提醒欠款人及时还款。2026年X月X日,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当事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并刑事拘留。当事人被羁押后,其家属委托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王雯婕律师担任辩护人。王雯婕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全面了解案发经过与催收业务模式,为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二、律师辩护经过
王雯婕律师经多次会见当事人、逐一核查书面委托手续与催收流程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其一,其所催收债务均系经债权方合法委托、有书面委托手续的合法债权,当事人仅依约电话提醒还款;
其二,当事人既不参与上门催收,也未实施任何暴力、威胁、侮辱、恐吓、拦截、滋扰或纠集人员施压等行为。
辩护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XX号)第一条:寻衅滋事系"无事生非"、寻求刺激等行为,行为人因债务等纠纷实施相应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同时依据《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因合法债务等民间矛盾实施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据此,律师提出当事人事出有因、依约催收合法债务,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并依法申请取保候审。
三、判决结果
2026年X月X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认定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26年X月X日起算。
目前当事人已获取保候审,案件仍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理。取保候审的适用,使当事人免于继续羁押,为后续无罪或从轻处理争取了有利前提与辩护空间。
四、律师价值
王雯婕律师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通过多次会见与证据梳理,第一时间锚定"合法债务、事出有因、无主观故意"的辩护主线,将催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本质严格区分,成功促成当事人由刑事拘留转为取保候审,缓解了长期羁押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实际影响。专业、严谨、高效的辩护,让合法债务催收行为不因专项行动被扩大化追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五、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或家人遇到以下情况,可第一时间联系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王雯婕律师:
1、从事催收、电话提醒还款等业务,在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中被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刑事拘留;
2、因"软暴力"、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被立案,但实际仅实施沟通、催告等合法行为;
3、催收对象系合法债务、有合法委托手续,却被认定为"寻衅滋事""滋扰";
4、被刑事拘留后希望争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避免长期关押;
5、家属对办案方向、证据情况不清楚,需要专业律师及时会见、提供法律意见与风险研判;
6、认为罪名定性有误、证据不足,希望在侦查阶段递交法律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或争取不起诉。
成都王雯婕律师深耕刑事辩护,尤其擅长涉债务催收、软暴力、寻衅滋事等刑民交叉案件的定性辨析与羁押必要性审查。无论是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申请,还是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争取、审判阶段的罪轻辩护,均能提供会见、证据调取、法律意见、全程代理等一站式刑事法律服务,精准拆解"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的定性争议,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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