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X。
委托代理人潘峰,天津汇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X诉被告秦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
书 记 员 许XX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54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