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公司经营

张炜斌与重庆五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炜斌,男,汉族,1974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达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五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江路16号附2-7-2,组织机构代码67339112-2。

法定代表人黄淼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彭琪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炜斌与被告重庆五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炜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炜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炜斌负担。

审 判 长  郑 伟

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

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

书 记 员  甘 霖

其他公司经营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