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邓XX,女,汉族,1968年10月13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代理人谢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XX,男,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三明市三元区。
申请执行人邓XX与被执行人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各项损失赔偿款380000元以及补偿款5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XX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因本起交通事故也受伤治疗。本案目前无财产可执行,在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元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康乐
审判员 陈泽明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阙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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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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