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工伤十级,公司没交社保、执行不到钱,社保中心还拒付?宁国张毅律师行政诉讼成功维权,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责令先行支付 | 工伤行政给付

工伤十级,公司没交社保、执行不到钱,社保中心还拒付?宁国张毅律师行政诉讼成功维权,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责令先行支付 | 工伤行政给付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CX(化名)于2022年1月入职某机械加工厂(化名)从事机械打磨工作,2022年1月15日工作时因吊挂产品脱落砸伤左手,经诊断为左中指开放性指骨骨折。2023年3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CX受伤为工伤;2024年2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十级。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CX与某机械加工厂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15日解除,某机械加工厂应支付C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00元、住院护理费1,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合计115,608元;另案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1,048元。因某机械加工厂未履行生效裁决,C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查确认该加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24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5年5月,CX向某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7,91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00元),社保中心于当日作出《工伤待遇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CX委托安徽三津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代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并责令社保中心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责令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支付CX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

 

案件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社保机构能否据此不予受理先行支付申请: 社保中心主张,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及安徽省相关意见,从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为前提;某机械加工厂未为CX缴纳工伤保险,故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张毅律师精准论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和参加后未按时足额缴纳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符合先行支付条件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法院采纳该意见。

 

    CX申请先行支付时是否已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申请条件: 社保中心主张,CX申请时仅提供了法院对某机械加工厂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未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不具备申请先行支付的主体资格。张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推动法院对经营者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于2025年8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确认经营者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认定,CX现已符合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应予撤销。

 

    社保中心不予受理通知的程序合法性: 社保中心主张其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程序合法。张毅律师指出,该通知适用法律错误,其援引的安徽省相关意见第五条针对的是已参保企业正常申报工伤保险的程序,与本案先行支付情形无关;且通知未告知原告救济权利,存在程序违法。法院经审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该不予受理通知。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未参保”从拒付理由到先行支付前提的成功论证: 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未为CX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不予受理。张毅律师精准论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恰恰包括自始未参保的情形,用人单位未参保正是启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条件之一。法院采纳该意见,从根本上扭转了社保中心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为CX打通了先行支付的制度通道。

 

    推动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财产执行,补齐先行支付条件: CX申请先行支付时仅取得对某机械加工厂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社保中心据此主张未对经营者采取措施、条件不成就。张毅律师在诉讼过程中推动法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任X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法院最终作出经营者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执行裁定,补齐了先行支付的条件。法院据此认定CX已符合申请条件,避免程序空转。

 

    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争议的路径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保中心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非经营者未经执行,诉讼过程中经执行已确认经营者无可供执行财产,CX现已符合申请先行支付条件。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责令社保中心履行支付职责。这一判决避免了CX陷入“申请—不受理—再申请”的循环,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工伤保险待遇具体项目和数额的后续核定: 法院判决责令社保中心履行支付法定职责,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社保中心依法核定。张毅律师在仲裁阶段已确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11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00元等法定可先行支付项目,为后续社保中心核定提供了明确依据。

 

律师策略与核心价值(张毅律师——原告CX代理人):

 

张毅律师为原告CX确立了“未参保情形下先行支付法律适用精准论证+推动经营者财产执行补齐条件+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争议”的综合维权策略。在事实层面,通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仲裁裁决书、执行裁定书等证据,完整呈现CX工伤认定、仲裁裁决、执行不能的全过程;在法律适用层面,精准论证《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自始未参保情形,用人单位未参保正是先行支付的前提而非拒绝理由;在程序层面,推动法院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取得经营者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终结执行裁定,补齐先行支付条件,并说服法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撤销不予受理通知、责令履行支付职责。最终法院判决支持CX的核心诉讼请求,为CX打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救济通道,有效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某县社保中心作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及支付的法定职责。《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自始未缴纳和参加后未按时足额缴纳两种情形;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在符合先行支付条件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CX经工伤认定、仲裁裁决、法院执行,诉讼过程中法院已对经营者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CX现已符合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待遇的条件。为避免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社保中心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为由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应予撤销。判决撤销某县社保中心作出的《工伤待遇申请材料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某县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支付CX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具体项目和数额由社保中心依法核定。

 

典型意义与案例价值: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中“未参保”情形的法律适用规则: 本案明确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自始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未参保,在符合先行支付条件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一裁判规则纠正了实践中将“未参保”作为拒绝先行支付理由的错误理解,对同类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个体工商户工伤案件中先行支付条件的审查标准: 本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时,申请先行支付应一并执行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财产;在法院对经营者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并确认无可供执行财产后,工伤职工即符合申请先行支付的条件。这一认定对同类个体工商户工伤先行支付案件中执行条件的审查具有参考意义。

 

    行政诉讼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实践路径: 本案中,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查明CX已符合先行支付条件,为避免程序空转,直接判决撤销不予受理通知并责令社保中心履行支付职责,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一裁判思路对同类工伤保险行政给付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律师在工伤先行支付行政案件中的程序统筹与法律适用价值: 本案涉及工伤认定、劳动仲裁、强制执行、行政申请、行政诉讼等多个程序环节,张毅律师通过精准论证“未参保”情形下的先行支付法律适用、推动经营者财产执行补齐条件、以实质性化解争议为目标推进诉讼,成功为工伤职工打通先行支付救济通道,体现了律师在工伤先行支付行政案件中程序统筹与法律适用的专业价值。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