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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县张律师为未成年人犯开设赌场罪提供轻罪辩护获缓刑

  [案情介绍]

  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20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郑X(2003年9月生)在一款“某某游”APP 赌博游戏软件中赌博, 且在该赌博平台中充当代理、发展下线赚取佣金。

  郑X注册的会员ID为14XXXX ,直营人数 33人,发展团队总人数为 75人,非法获取佣金 32000 元。案发后,郑X已向古蔺县公安局退缴犯罪所得 32000 元。

  2025年4月某日,郑X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古蔺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调查。郑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郑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过程]

  张律师接受被告人郑X的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因被告人郑犯罪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张律师除为被告人郑X提出的相关法律咨询给予耐心解答外,还与被告人郑X拉家常,了解其之前的学习、生活情况,增进双方的了解,让被告人郑X如实告知自己参与案件的整个过程,以利于案情分析,帮助被告人郑X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另一方面,本律师积极同被告人郑X父亲进行电话沟通,争取得到其支持,以帮助被告人郑X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附加刑会判处的罚金。经通过利弊分析后,被告人郑X父亲接受了张律师提出的前述建议。

  为此,张律师大胆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郑X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在开设赌场罪中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郑X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积极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

  3、被告人郑X无前科,系大专毕业刚步入社会,没有社会阅历;

  4、被告人郑X已全额缴纳违法所得。

  5、被告人郑X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6、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

  本律师在上述辩论要点的基础上,经过反复阅卷、梳理辩护词,认真参加法庭庭审的,积极有理有据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并对被告郑X的量刑大胆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审判结果]

  泸州市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律师为被告人郑X提出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所、无犯罪前科,具有自首、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自愿缴纳罚金等辩护意见,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一致,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决定判处被告人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罚金三千元。

  [办案总结]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郑X及其父亲对此决结果感到满意,并认为张律师待人热情、沟通顺畅易交流、法律功底深厚、业务娴熟,是一位值得信任和推荐的刑事辩护律师。

  张律师认为,在承办刑事辩护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出每一个案件疑点和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每一个细节,遇到非法证据时应及时申请排除,认真梳理辩护要点和撰写辩护词,才是获得成功辩护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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