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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假烟运输刑事案,林奥特律师:受雇司机运输假烟涉案货值 31 万余元,认定从犯 + 犯罪未遂,成功争取缓刑

一、案件详情

 

石XX、夏某某事先合谋,准备采购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对外出售。二人雇佣段XX担任司机,负责运输假烟。随后石XX等人租赁商务车前往外地采购假烟,交由段XX驾车运回本地。段XX在运输途中,于高速公路路段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扣押假冒伪劣卷烟 900 余条。经检验,涉案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经价格核算,涉案卷烟货值总额达 31 万余元。

案发当日,公安民警将段XX传唤到案,随后石XX、夏某某也陆续被抓获。段XX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将三名被告人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核心争议:一是段XX主观明知程度,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二是货物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是否构成犯罪未遂;三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从犯、未遂等多重情节,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办案思路

 

林奥特律师接受段XX委托后,立即开展全流程辩护工作。

第一,多次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律师确认,段XX仅为赚取固定运费受雇开车,没有参与前期采购预谋,不参与货物销售,也不参与犯罪利润分成,仅提供驾驶劳务,对整批假烟的货值规模没有充分认知,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全面审阅全部案卷材料,比对同案供述、扣押清单、检验报告、价格认定书等证据,锁定关键事实:段XX仅承担运输环节,属于辅助行为;涉案假烟还未流入市场就被查扣,交易没有完成。

第三,审查起诉阶段主动对接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明确提出三项核心辩护观点:其一,段XX只是受雇司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其二,货物尚未销售即被查获,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三,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具备多项法定从宽情节。

第四,庭审阶段围绕上述意见完整发表辩护词,请求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段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后全盘采纳林奥特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石XX、夏某某、段XX共同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段XX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被当场查获未能完成销售,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段XX仅负责运输,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加之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最终判决:被告人段XX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

 

 四、律师价值

 

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点,是把受雇司机与犯罪组织者进行身份切割。林奥特律师没有单纯纠结罪名,而是从行为人参与环节、获利方式、主观认知三个维度,论证当事人仅属于劳务提供者,并非犯罪核心成员,顺利争取到从犯认定。同时结合运输途中被查获的事实,成功认定犯罪未遂,叠加坦白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原本面临实刑的案件争取到缓刑结果,避免当事人失去人身自由,最大限度降低刑事处罚对个人与家庭造成的影响,为同类物流人员涉烟犯罪案件提供成熟的辩护方案。

 

五、适用场景

 

1. 货车司机、物流人员受雇运输假冒伪劣卷烟、假冒商品,被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共犯的刑事案件;

2. 共同犯罪中仅提供运输、仓储等辅助劳务,未参与预谋、未参与利润分成的边缘参与者主从犯认定;

3. 涉案货物尚未卖出即被查扣,构成犯罪未遂,结合认罪认罚情节争取从轻量刑、适用缓刑的刑事辩护;

4. 涉烟草类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对运输人员分层处理、争取轻刑化处理。

 

 六、法律服务指引

 

如果您只是临时受雇开车运输货物,事后才发现货物为假烟、假冒伪劣产品,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是仅参与运输环节,没有参与买卖策划、不参与分红,希望认定为从犯;货物还未销售就被查获,想要争取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争取缓刑免于关押,可以委托林奥特律师。律师将梳理全案证据,区分主从犯地位,厘清犯罪形态,依法向检察院、法院提交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最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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