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裁判案例> 债权债务

苗玉龙律师代理某合伙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胜诉

【案情经过】

被告米X与刘XX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米X因资金需求向某银行泗水支行申请个人房屋抵押贷款15万元,期限10年,刘XX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确认。双方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了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米X以其名下位于某小区某号住宅楼某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约放款后,二被告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构成严重违约。

此后,某银行山东省XX将涉案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某管理中心,双方通过报纸公告及快递方式通知债务人。随后,某管理中心又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合伙企业,同样履行了公告及通知义务。因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某合伙企业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9万余元及利息2.2万余元,支付律师费7900余元,并确认原告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告某合伙企业是否合法取得涉案债权及附属的抵押担保权利;二是二被告应当承担的具体还款责任及原告抵押权的效力。

庭审中,被告米X辩称因家庭遭遇重大变故,丈夫患重病导致医疗花费巨大,家庭极度困难,希望能进行调解分期还款。被告刘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需依法审查债权转让的效力及抵押权的延续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及两份《债权转让协议》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法取得了涉案债权及担保权利。二被告未按约还款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一、被告米X、刘XX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万余元;二、共同偿还截至2020年10月31日的利息2.2万余元,及后续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罚息等;三、共同支付原告律师费7900余元;四、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某小区某号住宅楼某室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其他债权债务案例: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6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